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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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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医疗法第17条诊断书与证明材料的发放基准,最初发行诊断书时,与诊疗记录簿等不同,
    若患者是有意识的行为人,则不可委托代理人代替签发。
    ※ 如果是重新发行,只需携带具备材料,则可由亲属和代理人申请签发

    签发流程

    • 步骤 一

      证明材料申请

      门诊患者 : 1楼证明材料签发窗口住院患者 : 病房护士室

    • 步骤 二

      主治医生填写或访问诊疗科

    • 步骤 三

      缴费后领取1楼证明材料签发窗口

    住院患者请在出院2-3天前,事先向病房护士室申请。

    使用指南

    • 患者本人亲自携带外国人登陆证、护照来院申请后方可签发。
      ※ 但,如果是再发行,可由亲属或代理人携带应备材料后申请签发。
    • 各种证明材料的再发行无需另外挂号,可直接在证明材料签发窗口领取。
    • 根据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5条,证明材料的保存期间为3年。
    • 不得已时,可能需要主治医生的面谈。
    • 为了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禁止邮件或传真签发。

    下载

    • 诊疗记录阅览与复印件签发同意书
      (另附第9号之2格式)
      下载 下载
    • 诊疗记录阅览与复印件签发委任书
      (另附第9号之2格式)
      下载 下载

    签发费用

    • 文件签发费用与诊疗费无关,需要另外支付。[保健福祉部告示第2019-323号 (医疗法45条之3项)]
    诊断书 (包含诊断名) 1份 20,000韩元
    之后每补加1份 1,000韩元 / 份
    住*出院确认书 (不含诊断名称) 1份 3,000韩元
    之后每补加1份 1,000韩元 / 份
    死亡诊断书 1份 10,000韩元
    之后每补加1份 1,000韩元 / 份

    具备材料

    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3条之3 (记录阅览等条件)

    可以得到患者同意的情况
    申请人 患者 具备材料
    患者本人 本人 ① 患者本人外国人登陆证、护照* 未满17周岁患者,未签发外国人登陆证的可出示学生证或护照
    亲属 (患者配偶、患者直系尊·卑属或配偶的直系家属) 未满14周岁患者 ① 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亲属关系证明或居民登录表副本(户口本)等可以确认亲属关系的文件
    14周岁以上患者 ① 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家族关系证明或副本(户口本)等可以确认亲属关系的文件 ③ 患者本人填写的亲笔同意书 ④ 患者本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 未满17周岁患者,未签发外国人登陆证的人除外
    代理人 (兄弟·姊妹、保险公司职员等) 未满14周岁患者 ① 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法定代理人签名的亲笔同意书 ③ 法定代理人签名的亲笔委任书 ④ 患者和法定代理人之间可以确认家族关系的资料 ⑤ 法定代理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14周岁以上患者 ① 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患者本人签名的亲笔同意书 ③ 患者本人签名的亲笔委任书 ④ 患者本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 未满17周岁患者,未签发外国人登陆证的人除外
    不能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
    申请人 患者 具备材料
    亲属 (患者配偶、患者直系尊·卑属或配偶的直系家属) 患者死亡的情况 ① 复印件签发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亲属关系证明或居民登录表副本(户口本)等可以确认亲属关系的文件 ③ 可以确认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死亡诊断书等) * 亲属关系证明或除籍登记本上若著有患者死亡的内容,死亡诊断书可免除
    患者无意识,或虽然不是无意识但因为患有重大疾病、负伤等无法亲笔签名的情况 ① 复印件签发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亲属关系证明或居民登录表副本(户口本)等可以确认亲属关系的文件 ③ 可以证明患者无意识,或因患有重大疾病、负伤等无法亲笔签名的诊断书
    患者行踪不明时 ① 复印件签发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亲属关系证明或居民登录表副本(户口本)等可以确认亲属关系的文件 ③ 居民登录表副本(户口本)、法院的失踪宣告决定文副本等可以确认去向不明事实的资料
    患者没有分辨能力的情况 ① 复印件签发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亲属关系证明或居民登录表副本(户口本)等可以确认亲属关系的文件 ③ 法院的财产处置权宣告决定文复印件或精神科专科医生出具的可以证明无辨别能力的诊断书
    无亲属的患者的代理人申请 患者死亡的情况 ① 复印件签发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以父母的名义签发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 可以确认死亡事实的材料(死亡诊断书等) ④ 可以证明无亲属的材料(诊疗记录阅览与复印件签发所需的确认书) * 家属关系证明或除籍登记本上如果标有患者的死亡标记,死亡诊断书可除外
    患者无意识,或虽然不是无意识但因为患有重大疾病、负伤等无法亲笔签名的情况 ① 申请签发复印件之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以父母的名义签发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 可以证明患者无意识,或因为患有重大疾病、负伤等无法亲笔签名情况的诊断书 ④ 可以证明无亲属的材料(诊疗记录阅览与复印件签发所需的确认书)
    患者行踪不明时 ① 复印件签发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以父母的名义签发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 居民登录表副本(户口本)、法院的失踪宣告决定文副本等可以确认去向不明事实的材料
    患者没有分辨能力的情况 ① 复印件签发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以父母的名义签发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 法院的财产处置权宣告决定文复印件或精神科专科医生出具的可以证明无辨别能力的诊断书
    注意事项
    • 身份证:居民登陆证、驾驶证、护照等公共机关出具的可以确认本人身份的身份证明证件。
    • 同意书、委任书应使用附件第9号2,3格式(法定样式)填写。
    • 同意书上应明确记载同意内容、日期、签发范围。
    • 同意书上必须得有患者本人的亲笔签名。(盖章、指印无效)
    • 健康保险证无法证明亲属关系,不被视为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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